【案情简介】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2016年12月16日,凯赛公司授权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免费使用该发明专利,使用形式为普通实施许可,期限为10年。 2019年6月24日,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以“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工艺,侵犯了该专利权”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1800万元。 【庭审直击】 2020年12月8日,青岛中院开庭审理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瀚霖公司仅向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出租厂房及设备,其并没有生产、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瀚霖公司存在实施侵犯该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故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向法院提出的判令瀚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发明专利,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在权利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对制造的产品使用了专利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举证已尽到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即发生转移,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在被告恒基公司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研发生产十二碳二元酸产品的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而未提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恒基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凯赛公司该发明专利权,被告归源公司也侵犯了原告凯赛公司该发明专利权。对于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法院考虑到本案原告凯赛公司涉案专利类型,被告实施的制造、销售行为,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的时间、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酌定判定被告恒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归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0日,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凯赛公司该发明专利,停止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告恒基公司赔偿原告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归源公司赔偿原告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方法发明专利诉讼中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方法专利保护难,核心在于取证难,法院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的印证关系,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为制造方法、精制工艺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为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文章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文章来源:青岛财经日报RoHS检测 http://www.reach-lab.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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