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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多次违法行为被处以高额罚款

2022-07-29/ 荣波网/ 查看: 214/ 评论: 10

摘要6月13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宁环罚﹝2022﹞15211号处罚决定书,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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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宁环罚﹝2022﹞15211号处罚决定书,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被处罚25万元。网上公示信息显示: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07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88号,注册资本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明山。

记者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现:

1.2021年10月8日,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被南京市江宁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宁江)文综罚字〔2021〕第007号和(宁江)文综罚字〔2021〕第008号处罚决定书,并处罚金共50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

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至现状空地、西至上高路,南至规划沧麒西路,北至上坊河的南京市江宁区城东污水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东至竹山南路、西至现状空地,南至现状空地,北至方山沟的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21年4月21日,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及其从属被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宁江市监处字〔2021〕15186号处罚决定书,处罚金120.40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04037元。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当事人以1500元、1315元、1250元、1200元、600元等不同标准对私房民用接水户以自来水安装、自来水施工费、自来水开户接水服务费、工程施工费及材料等名义收取私房民用包费制接水费用。2017年南京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公布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宁价工【2017】257号)规定:“按照全省统一供水经营服务型收费项目的要求,保留补办自来水交费卡工本费、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私房民用包费制接水收费3项供水经营服务型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私房民用包费制接水收费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政府定价管理,全市统一取消该收费项目。”接到政风热线群众举报后,当事人停止了对此项费用的收取。截至2021年3月17日,经统计,当事人共对1013户私房居民收取了民用包费制接水费用,金额共计1204037元。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记者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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